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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抢建“发拆迁财”?清远出新规:违法建筑*罚款为工程造价一倍!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11-26 06:00:00

清远市发展迅速,广清一体化促进清远楼价不断上涨,一些不法行为也不断涌现。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拆迁搭违法建设,借机“发起了拆迁财”。现在打这种歪主意的人的发财梦可算是到头了。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违法建筑如何认定处理将有“据”可循,今后对违法临时建筑*罚款为工程造价一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认定,违法建筑指清远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将违法建筑行为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另一类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二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若违法建筑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罚标准则根据违法面积不等而不同,具体按照3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三个档次处罚,*罚款额度为工程造价的5%,*罚款为工程造价的10%。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相关部门将根据法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市住建局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拆迁搭违法建设、借违法建设争补偿、借补偿得利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序良俗,阻碍了城乡健康有序发展。其中,借机“发拆迁财”的临时搭建增多,既有侵害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又有拆老建新的改善性违法建设。不少违法建设速度快,违法建设当事人往往采取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的快速施工方式逃避执法机关的制止查处。


因此,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加大了违法临时建筑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意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等整改,并处*不超过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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